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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省首个市级水文管理办法出台

          日前,扬州市人民政府出台《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》,该办法于2012年6月10日起施行。这是江苏省首个市级水文管理办法。

  《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》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》和《江苏省水文条例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,共8章27条,规定了市水文机构与地方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,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;进一步明确了市水文机构的责任与义务、权限与利益;在水文站网建设方面,明确当地政府及部门在规划选址、土地划拨、建设费用、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给予支持;在水文行业管理与保障、水文设施与监测环境保护等方面,明确了规章及法律责任。

  该《办法》的出台实施,对合理开发利用、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,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扬州水文工作,促进扬州水文事业的健康发展。

  又讯 6月6日,扬州市政府组织召开贯彻实施《扬州市水文管理办法》座谈会。扬州市政府、人大、政协、财政、国土、规划、发改、交通、城乡建设、环保、气象、法制办、水利局、水文局等多家单位和媒体参加会议。扬州市政府纪春明副市长对贯彻实施《办法》提出具体要求。一是加强《办法》的宣传工作,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,使全社会了解水文;二是要加强贯彻实施《办法》的学习调研,水利、水文部门要结合扬州实际认真开展调研工作,掌握水文执法的特点、难点和切入点,使水文执法工作行之有效;三是各级水利部门要带头高度重视水文工作,把水文日常工作、水文执法、水文发展与水利需求、水利发展紧密相连,在水利发展的同时,带动水文同步发展,促进水文更好的围绕水利和地方发展积极开展服务;四是各级政府、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水文工作,加大地方水文需求投入力度,发挥水文在防灾减灾中的突出作用;五是水文部门要抢抓机遇、内强素质、外树形象,不断提高水文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、服务民生的能力和水平;要加强与各级政府有关领导、部门联系与沟通,报告工作和需求,争取各方理解和支持,让扬州广大市民感知水文,需要水文,努力营造促进水文良性发展的氛围。